[为正义,为人民而坐牢的《铁窗首长》,林冠英!]

Thursday, August 25, 2011
今天是8月25日,2011年!
大家还记得12年前,即1999年8月25日,是什么日子吗?

或许大家已经遗忘了。。。
1999年8月25日,是林冠英首长出狱的日子!

这本《铁窗首长》书里的内容,记载了林冠英从被捕之到出狱后的所有记录以及心得。

他,为了申张正义,不惜赔上了他18个月的宝贵时间!
他,为了人民,他的會計師執照被褫奪!

《铁窗首长》书里的记载:

經過約4個月的陸續審訊,馬六甲高等法庭於1997年4月28日,針對時任甲市區國會議員林冠英被控觸犯煽動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的案件,作出宣判。

承審法官判決林冠英的兩項罪狀的罪名成立,首項罪狀罰款1萬令吉,次項罪狀罰款5000令吉。倘若沒有繳付罰款,則分別以6個月及3個月坐牢代替。

林冠英過後付還有關罰款,無需坐牢。不過,他面對的另一個局面是,一旦他上訴失敗,將會面對喪失國會議員資格的後果。

根據聯邦憲法第48(1)條,任何議員被法庭判決坐牢超過一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有關議員將喪失議員的資格。

較早之前,承審法官曾針對林冠英的兩大罪狀,作出一番詮釋,隨著宣判林冠英表罪成立及必須出庭答辯。

林冠英在“真實故事”座談話上指責“大馬有雙重法律標準”的話法,法官認為林冠英指“總檢察長沒有提控阿都拉欣而同時扣留當時15歲女害人”的“雙重法律標準”,已使到一些民眾不相信大馬有公正,進而對大馬司法機構失去信心。

法官也認為林冠英的談話已超過了應有的限度,而總檢察長“沒有提控阿都拉欣”也只不過是根據法律作出的決定。

[控方要求加重刑罰]

針對林冠英在傳單上指責“少女被囚禁(dipenjarakan)”的字眼,法官認為“受害者被囚禁”的說法並不正確,因為受害人(15歲少女)只不過是被扣留在改造所內,而不是囚禁。

“從被告(林冠英)在整個句子應用的dipenjarakan的意思,明顯是指被送入監牢囚禁,因為另一段的說話是‘罪犯被放過’,這兩句話的意義明顯成對比。”

林冠英不服高庭判決,上訴到上訴庭,要求減輕罰款至2000令吉以下。與此同時,控方也提出反上訴,要求加重林冠英的判決,並以公眾利益、林冠英的社會背景及地位要求上訴庭撤銷罰款,改判坐牢。

1998年4月1日,以斯里南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宣判駁回林冠英的上訴,並裁決撤銷林冠英的罰款,改判兩項罪狀坐牢18個月,惟准許刑罰同時執行。

上訴庭表明是經過衡量後,同意控方的要求,認為罰款判決過輕,並也認為林冠英在此事件中負有刑事責任。三司也表明法庭有必要阻止任何攻擊司法的行為,故此撤銷高庭裁決改判坐牢。

林冠英的坐牢判決,上訴庭原本裁定即日執行,不過,較後在代表律師卡巴星申請之下,上訴庭准許暫緩執行,並同意讓林冠英以2萬令吉保外,等候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为了人民,他的會計師執照被褫奪]

4個多月後,聯邦法院於1998年8月25日宣判,駁回林冠英的上訴,同時諭令林冠英從即日起送往加影監獄服刑18個月。

隨著這項判決,林冠英已失去國會議員的資格,同時他的會計師執照也被褫奪。

林冠英被押往監獄前說了一番話:
“我雖然被扣上手銬,但不會感到羞恥,反而是一種難得的榮譽,因為我是為正義而鬥爭……。我只是為了協助一個馬來少女,但是卻要面對這樣的判決,我也無話可說了……。”

時光飛逝!1999年8月25日,林冠英出獄了。這一天當他步出加影監獄時,獲得眾多行動黨黨要的迎接。重獲自由的林冠英,看來消瘦許多。

5年內不得參加選舉的林冠英出獄的第一句話是:

“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要和家人好好的相聚及好好的休息一番。我雖然無法在這屆大選中上陣,但我會為行動黨的其他侯選人助選,繼續為民主鬥爭……。”

这故事是来自槟州首长林冠英的真人真事。
他为了帮助一名當時15歲的马来女受害人,而坐牢。

林首长以一颗赤子之心行事,以真心待人民。
其他民族一定看得到,感受得到的。

因为真诚所至,金石为开!

谢谢你,因为你,全马人民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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